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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东南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后到台湾,历任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并主持该校法律研究所)、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民法讲师、台湾省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干部学校、中央警官学校、军法学校和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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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之意义
第二节 法律之类别
第三节 法律之成立及废止
第四节 法律之适用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法律之解释
第三款 类推适用

第五节 中国民法之沿革编制及其批评
第一款 民法之沿革
第二款 民法之编制
第三款 民法之批评(附)德国私法之沿革
第六节 民法之效力

第二章 权利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及其内容
第二节 权利之取得及丧失

本论
第一篇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私法人
第三款 社团(附)无权利能力社团
第四款 财团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效力

第四节 契约
第一款 契约之订立
第二款 悬赏广告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第一款 条件
第二款 期限

第六节 代理
第一款 代理之意义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第三款 代理权之消灭
第四款 无权代理
第五款 双方代理
第七节 无效及撤销

第五章 期日与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第二篇 民法债编
第一部 债之通则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债之性质
第二节 债之发生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四节 不当得利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各种之不当得利
第三款 返还责任之范围

第五节 侵权行为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各种之侵权行为
第三款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责任
第四款 赔偿请求权之内容及范围

第二章 债之标的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六节 损害赔偿之债

第三章 债之效力
第一节 给付
第一款 诚实与信用之原则
第二款 给付义务之变更
第一项 债务人之责任
第二项 给付义务变更之特殊情形
第二节 保全

第三节 契约之债之效力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债务契约之内容
第三款 定金及违约金
第四款 双务契约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给付义务之变更
第五款 由第三人为给付之约定
第六款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约定
第七款 契约之解除

第四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一节 可分之债
第二节 连带之债
第三节 公同之债

第五章 债之移转
第一节 债权之让与
第一款 债权让与契约
第二款 法定之债权让与
第二节 债务之承担
第一款 普通之债务承担
第二款 债务之并存承担

第六章 债之消灭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清偿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代物清偿与新债抵旧
第三款 清偿之证明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一款 抵销之要件
第二款 抵销之除斥
第三款 抵销之意思表示及其效力
第五节 免除及混同
第六节 更改及目的之达到

第二部 各种之债
第一章 买卖
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买卖契约之订立及其内容
第二款 因买卖契约而生之义务
第三篇 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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