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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雅诺斯基教授执教于美国肯塔基大学,在他在《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中从三个重要方面推进了公民理论。第一,他澄清了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一些混乱。《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利用韦斯利·霍菲尔德的法学理论,主明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系统地与自由权、要求权、支配权和豁免权相对应的。第二,《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通过有限交换和总体交换系统阐明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书中指出,当权利与义务并非存在于一对一(有限交换)的关系中时,社会和组织会比较强有力。社会民主国家有着高水平的平衡(即高权利和高义务),而自由主义国家则为低水平的平衡(即低权利和低义务,尽管它们常常强调广泛的自由权)。第三,雅诺斯基教授回答了有关公民权利几百年来发展情况的一些问题。他说明,传统国家依靠社会闭合而将权利和义务限制在一定居民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总体交换可以更有效地运作,比闭合的群体所能取得的结果更佳。自由主义国家依靠社会开放,因而只能有低水平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公民们不想让他们的资源分给那些自由入境出境的人。雅诺斯基教接接着又参照权力资源论和国家中心论,阐释了公民权利近数十年和数百年发展。他支持T.H.马歇尔的观点,即权利是按一定的顺序发展,逐项增进的。首先出现的是基本的法律权利,包括男子和妇女的财产权,以及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然后是政治权利,有财产男子、所有男子、妇女、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群体先后获得选举权。在这些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出现了社会权利。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期出现了参与权利,包括共同决策权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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