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书首先对生存权等社会权的性质作了历史考察,并分析了现代市民国家在社会权的保障上是如何进行的。然后,笔者以通过这种分析所得到的历史性认识为基础,构筑起与此相对应的关于生存权的规范理论。在此,笔者否定了生存权的“纲领性规定论”,而彻底在将生存权作为法的具体性权利而加以追求。进而,笔者再以这些论证为基轴,来阐释一系列生存权侧面上的社会权的法性质与权利内容。诸如在生存权的历史发展中,从单纯的经济性内涵,到社会性内涵,再到文化性内涵,其对象极大地扩展开来了之类。通过这样的对生存权的变迁的考察,释明了它与此相应的基本权的权利内容。而且,笔者并非停步于对这种权利的实体论之上,还就该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获得救济的诉讼手续进行了探讨,也就是说配合该权利的手续论而展开论证的。总而言之,本书试图将对生存权的历史性认识、评价与逻辑性认识、评价,统一于一体之中来加以把握,这种尝试虽仅属些微之举,但笔者对此之追求却可以说是确实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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